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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推进脱贫攻坚就业社保十三条措施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6年10月20日256作者: 来源: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江人社发〔2016〕81号

各乡镇(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现就就业社保推进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劳动者进行就业援助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劳动者享受以下就业援助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
  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在当年计划退出的每个贫困村优先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给予600元/月的岗位补贴,在所在地公示一周后按季度发放,其享受政策期限至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附以下材料:贫困村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市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补贴公示表及照片两张(远景近景各一张)、考勤表等。
  申报流程:岗位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7月、10月、12月1日至10日。贫困村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经乡镇就业和社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初审、市就业局审核、市人社局审批,审批合格的单位进行公示1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市人社局将及时把补贴拨付到中心,由中心拨付给贫困村。
  (二) 职业指导补贴
  经行政许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具备有效资质的劳务经纪人组织劳动者到当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劳动者每年最多享受一次补贴。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补贴应附以下材料: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申请职业指导补贴的报告、职业指导补贴申报审批表、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市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劳动者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经纪人认定证明等材料。
  (三)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贫困家庭实体商户、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对符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四)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者免费参加劳务品牌培训,补贴资金从省市劳务品牌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
  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由职业培训机构垫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直补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技师培训项目取得技师证的,参照《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4〕14号)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016—2020年,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每年都能够到技工院校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贫困家庭子女入读技工院校的,免交学费。其中,1至2年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补贴资金从国家助学金中列支。
  申请材料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执行。
  (五)吸纳就业奖励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以江油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给予企业适当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企业新吸纳2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给予奖励。企业吸纳就业奖补和就业扶贫基地奖励不能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申请奖补资金应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奖补资金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江油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料、吸纳就业奖补资金申报审批表、吸纳就业奖补资金花名册、市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财务依据(工资表、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所在地公示照片两张(远景近景各一张)等。
  申报流程:生产经营主体或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吸纳就业奖补资金的申请,经市就业局审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合格的单位进行公示1周,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将及时拨付补贴。
  (六)培训相关补助
  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就地就近举办各类就业创业培训,方便贫困家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参加培训。对于在中坝、三合、太平镇以外乡镇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城区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各类就业创业培训,可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食宿交通补助,但每人食宿交通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参加的就业创业培训补助标准。食宿交通补助由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参训学员培训完毕并经职业鉴定合格后代为申请领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市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参训人员本人签名的培训考勤签到册;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七)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员,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给予一次性适当的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申请补助应附以下材料:劳务输出人员交通补贴申请、交通补贴申报审批表、市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车船票据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组织劳务输出单位)等。
  (八)扶持创业补贴
  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享受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46号)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申请创业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创业补贴申报表、创业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实体概述,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复印件;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交易笔数不少于1000笔,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所在乡镇政府初核,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初审完毕后,在创业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账户分账核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到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社会保险补贴
  搬迁到城镇(指乡镇及以上场镇,下同)居住或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
  1.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新农合、城乡居保、医保)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申报材料按照《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油市财政
局关于启动2016年度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80号)执行。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至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中央、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帮助贫困人口参加养老保险
  (十)落实贫困人口养老保险政策
  1. 促进贫困人口参保,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筹解决。
  2.对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和帮扶部门一起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100元至3000元缴费档次中选择,政府对应补贴每人每年40元至160元。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帮扶部门对贫困人员自己缴费部分给予资金帮扶。
  3.2012年7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贫困家庭成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居保基金支付。
  三、落实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
  (十一)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政策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017年参保率达到100%。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给予全额报销。
  四、为贫困劳动者提供免费公共服务
  (十二)强化劳务协作
  鼓励各乡镇依托在外川商企业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重点城市设立劳务办事处或建立联络员队伍,加强与广东、福建、浙江、新疆等地的劳务协作,有序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输出,根据办事处工作情况给予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2016年底前,在全市所有贫困村建成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配备开展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的平台建设资金中列支,“金保二期工程”给予支持和补助。在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配1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相关业务,兼职补贴每月不低于100元/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通过村务公开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将岗位信息定期送至贫困户家中。

江油市财政局
江油市扶贫开发局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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