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油法院以(2016)川07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对犯盗窃罪的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承办人认真细致审查后发现,该判决书将杜某某刑事拘留时间“2016年7月29日”错误书写为“2016年7月19日”,从而导致将杜某某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错误计算为“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江油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向江油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纠正对杜某某的刑期计算错误。江油法院收到江油院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立即对杜某某的刑期作出了更正裁定。
此案中,江油市检察院认真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对罪犯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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