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其轿车,搭乘其妻儿及朋友杜某,从江油市中坝镇花园路经涪江一桥回家。行至江油市涪江一桥东侧桥头时,发现有执勤交警正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王某因担心自己酒后驾车被警察查处,随即变道行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现场执勤辅警何某发现,当何某上前示意该车驾驶员王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王某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并在绕过何某后突然加速,执勤辅警景某某发现该车行驶异常后再次来到该车前方示意王某停车接受检查,王某发现景某某示意其停车后不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行驶将正在车辆左前方执勤的景某某撞倒在地受伤,后快速驶离现场。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当晚22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进行案件讨论时,对本案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聘任制辅警的身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执法权,阻碍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聘任制辅警在执勤时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原因是:从立法目的看,刑法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国家公共管理活动的顺利实施,侵犯的法益是“公务活动的执行”,并非“公务人员身份”,只要妨碍了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都有可能涉嫌该罪。本案中,景某某系在正式交警的带领下,辅助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应当属于从事公务活动,理应该受到刑法保护。王某酒后驾驶并以暴力阻碍其正常执行公务,情节恶劣,该案社会影响较大,最终决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王某。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