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燃气用户及时交纳燃气气费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史志伦介绍,在调研过程中有相关部门提出,按期交纳气费是燃气用户的基本义务,我省欠交燃气气费的情况较为严重,不仅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妨碍了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加强规范。
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了进一步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