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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业主告开发商交房后逾期不办产权证 赔偿违约金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7年6月28日305作者: 来源:江油市法院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花几十万元买一套住房,如果没有拿到产权证,心里总是不踏实。江油市居民李某某,因没有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拿到产权证,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尽管开发商百般辩解,但还是输了官司,江油法院判决限期办证,赔偿违约金。
  2014年8月,李某某在某房产公司开发位于江油市中通路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是30.7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2014年9月30日前交房,交房一年内,取得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明,双方共同向权属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李某某未付清房款或没有及时提供办证等资料造成延期办证,责任不在开发商。
  然而,在李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里,没有约定如果因开发商的责任,逾期未办理产权证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按约交付了房子,但开发商却迟迟未取得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同时因开发商欠缴税费等原因,导致李某某也无法缴纳应承担的税费,一直到案发,开发商也未协助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7年4月,李某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江油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虽然逾期交房,但已经向业主支付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被告目前正在积极办理产权证。
  被告认为,2017年2月,小区业主要求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根据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要求出具了承诺,承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办证,逾期按房价款总额承担3%的违约金,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被告的承诺知情并同意,该行为是对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告已经承诺限期为原告办证。被告也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即使被告逾期办证,也应按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办证时间,逾期才算违约,希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被告应按约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被告欠缴税费等原因,导致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的行为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举证向原告交房的时间,法院只能认定被告按期交房,被告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未约定被告逾期办理房产证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应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双方已经对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合意,但被告未举证征得原告同意,因此,被告举证的承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以购房款30.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房屋产权证取得之日止,参照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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