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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一养父性侵养女10年 致多次怀孕堕胎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7年8月4日634作者: 来源:直播江油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都说父爱如山,成长道路上当你孤独无助、努力前行的时候,父爱是一种幸福和力量。但对于我市的小张(化名)来说,“父爱”就如一个恶魔萦绕在身边,挥之不去。
  2017年5月24日上午,两位位行色匆匆的女性来到我市某派出所。
  我们接到一个姓李的女性受害者在她的亲戚陪同下报警,称自己被性侵害,还受到了暴力殴打。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民警立即向受害人询问详情并调查取证,了解到受害人在23日中午在家被继父王某强奸。
  专案组立即开会研讨,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制定了抓捕方案,经过对案发地周边以及嫌疑人的侦查,发现嫌疑人当时正在二楼卧室,一楼大门被反锁,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找来了一个两米高的竹梯,准备翻墙而入。
  当时我第一个爬上去后 ,发现嫌疑人的卧室门是打开的。我准备压低身子经过这个门潜伏到一楼去打开这个大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被嫌疑人发现了。面对嫌疑人的正面质问,办案民警借口维修电路先稳住王某的情绪,随后便朝床边走去。在靠近他大概有三四米的时候,我看他可能要从床上起身了 ,这个时候情况比较紧急。我马上快步冲向他 ,飞身扑倒在床上 。
  在派出所对他突审,在突审过程中他如实交待了自己暴力殴打他养女,和强奸养女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嫌疑人王某与受害人小张的母亲在山西打工相识结婚。王某对受害人非常的疼爱有加,7岁时母亲去世后就一直跟随继父回到了江油生活。
  2008年后王某又结识了一位女朋友唐某并生活在一起,由于王某有肺结核而只能打点零工,后来唐某外出打工,家中只有王某、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爷爷三人,可就在这一年,当时12岁的受害人遭遇到了这辈子最不愿回想的噩梦。
  她星期五放假回来,我又爱喝两口酒。她一个礼拜回来一次,那晚酒喝多了,我对她真的好,把命都可以给她。在整个性侵的过程中,她没有反抗。她在睡觉,我当时酒喝多了,第二天醒来才知道自己犯错了,当时她眼睛是红的,我当时打自己说对不起她 。
  在酒精催化作用下,王某对当时还只有12岁的受害人实施了强奸,出于畏惧和害羞,小张不敢说出这件事,虽然王某酒醒后悔不当初。
  在随后的日子里,受害人过上了噩梦般的生活,噩梦制造者就是她喊了十几年“父亲”的王某,兽性大发的王某一次又一次的把魔爪伸向了受害人,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前面几次是喝了酒发生的,其余的就是没喝酒。她没有反抗,反抗了就不可能有这么久的时间 。明明心里愧疚但还是屡次再犯。我真的不知道,总得来说是自己把持不住。
  针对王某的说辞,受害人表示每次她都反抗,由于体力不及继父失败告终,有的时候王某还会暴力殴打她,让受害人更加害怕他。他胁迫我的时候,有啥就用啥,比如说刀、棒,都是很经常的事情。最严重的一次就是拿刀,当时从大腿到小腿全是污血 。
  12岁的花季少女被王某的恐吓控制着,后来受害人长大交男朋友,王某也是多次阻拦,打着“爱女心切”的保护伞多次找受害人的茬。
  我觉得他的目的就是想留到我,而且这两年在外上班,我基本上很少回家。 基本上不愿意回家,包括过年,我都宁愿在外面 ,不回去 。
  看到原本百依百顺的乖女儿为了男朋友对抗自己,又想到相识8年的女友跟自己分手,王某喝了一瓶白酒后在5月23日决定让受害人回家。
  我的想法是回来沟通下,她不接电话 ,不回微信 。我就说威胁她的话,要把我们之前的事情告诉她男朋友,我还说我手机里有她的裸照。
  她说我疯了,回来后我喊她把床铺起,她站那边,我站这边。我们狠狠的瞪着对方。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刺激到我了,本来这之前我说的不动她了,但她刺激到我了,我就把她抱起,那时我就想报复,因为以前也有过那些事,我就有报复心理 。
  从13岁到20岁,受害人先后怀孕并打胎了三次,王某也由最初的愧疚感到最后的习惯,这一切也有他的性格原因,因为他性格孤僻,爱猜疑,平时不愿跟亲戚走动,连家中的六旬父亲也被禁止踏入他的卧室。
  他对受害人控制欲极强,想要对受害人好,想让她幸福,可他却又做出违法的事,王某的内心也是特别煎熬。
  我家里人都知道我变得孤僻, 因为我压力太大, 因为这个是见不得人的事 ,见不得光的事 。所以被抓那天我也有一种解脱的感觉 。
  在记者面前,王某多次表示愧对小张,但这么多年的伤害却只能够把小张的心伤得更碎。感觉不管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有伤害,而且这些伤害随时都能想起,反正就是不想原谅他。
  在此我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你们脑中一定要紧绷,对自己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旦遇到危险,哪怕感觉有这样的苗头,立即报警 。我们人民公安会是你们坚强的后盾,对你们造成违法侵害的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忍气吞声只能纵容犯罪分子的继续恶行,千万不要无法忍受再爆发,学会保护自己才是第一!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本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为:
  1、侵犯的客体是对14周岁以上的女性;
  2、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从而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男子。有些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共犯、间接正犯;
  4、主观为故意。
  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证据如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条件,就可以按《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达不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条件,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定罪量刑。
  但,就本案受害者来说,作为广大妇女,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便于办案单位有效的收集证据,让应该受到处罚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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