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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一老汉被告上法庭:因拒绝扶养七旬瘫痪妻子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7年12月30日144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俗话说“少来夫妻老来伴”。人到老年,都希望能和老伴相濡以沫,相互搀扶,享受“携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温暖生活。然而,这种晚年生活对于瘫痪在床的江油市某镇七旬村民付某来说,只是一种奢望。丈夫对她不管不问,付某不得不让儿子出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油市法院判决付某的丈夫每月向她支付扶养费849.33元,直至其去世。
  辛某与付某结婚后,应征入伍服役,退役后在当地金融部门工作至退休。在辛某与付某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生育了5个子女。但自从辛某退休后,就很少回家,也不拿钱给家人了。
  2017年10月23日,付某向法院起诉,称辛某退休后,自己因病住在二儿子家中,由其他几个子女赡养。
  四年前,她因病加上农村条件差,逐渐瘫痪卧床不起,长期吃药,但辛某既不回家也不给扶养费,多次与其协商无果。辛某与她是夫妻,辛某有4000余元养老金,她无收入且身患疾病卧床不起。请求法院判令辛某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每月向她给付扶养费1600元。
  近日,江油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付某年老无固定收入,依法享有请求子女赡养和请求辛某扶养的权利。法院支持付某的请求。付某生活在农村,其扶养费用应按2017年四川省农村平均月消费支出计算。缺席判决被告辛某从2017年10月起至原告付某去世月止,每月29日向原告支付扶养费849.33元,第一次一次性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共计8个月的扶养费,以后月扶养费每年6月按四川省农村平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进行调整。
  法官说法:夫妻分居不能免除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
  夫妻分居不能成为免除扶养义务的理由。夫妻分居虽然有各种原因,但仍然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分居的夫妻之间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仍然互负扶养义务。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义务人如果拒不执行给付扶养费的判决或裁定,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辛某每个月的退休金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付某瘫痪卧床不起,子女虽已成家立业,但经济条件也不好。因此,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付某要求辛某给付扶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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