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绵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开办在绵阳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单位、个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设立账户时应同时提供其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允许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缴存开户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与本市职工享有一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理提取需提供单位盖章审核的《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同时,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应提供本人相关证件的原件。
(三)港澳台同胞和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跨城市就业并在新工作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三、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