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原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股副股长尚某,从2009年开始至2016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涉矿企业征收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项规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25笔共计19378313.40元。江油市法院一审以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判决后尚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尚某于1999年11月经江油市人事局派遣至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工作,2009年4月28日登记为参公管理人员,2013年9月被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任命为地质矿产管理股副股长。
2009年4月至2016年8月,尚某在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股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辖区内涉矿企业征收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项规费的职务之便,采取违规收取现金不上缴,或让缴款人转账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陆续将应缴入四川省非税收入缴存专户的525笔共计19378313.40元人民币挪用,归其个人使用。
2016年11月,省非税收入检查组对江油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检查,11月11日下午,尚某向上级交代了自己将2015年间收取的相关资金没有缴库予以挪用的事实,市国土局初查后发现其2015年间挪用400余万元,遂向市公安局报案。2016年11月30日被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代了将2015年所收公款予以挪用的事实,但对2015年之前挪用公款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因此其自首不能成立,被告人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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