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工作通知
绵建局函〔2018〕153号
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近期,部分开发企业(营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规范,甚至违规交易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厅《关于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现将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突出问题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
1、强化预售前后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的营销代理机构(渠道公司),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要求潜在购房群体在指定银行开户存款排号蓄客,有意制造房源紧张假象、哄抬房价,引发购房者心理恐慌。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10 日内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严谨捂盘惜售或与营销代理机构等联合变相囤积房源。
2、严格预售变更流程管理。预售变更应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报市住建局审批,再行办理相关后续手续,不得形成既定事实再改变商品房预售许可。
3、慎选营销代理机构。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住建部门的备案证书。
(二)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
1、设立公示栏。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栏分为证件、政策、房源明码标价公示。其中证件公示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土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物业服务单位;政策文件公示包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房源明码标价按照发改委要求制定相关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公示。
2、设立信息查询处。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配备电子设备对开发项目的房源提供实时查询。查询信息包括:房源可售信息、不可售房源信息、个人查询已购商品房的网签信息情况。与此同时,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进行提示,如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三)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明确交易双方的责权利和风险,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公布房源信息、哄抬房价、虚假宣传、扰乱市场。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将违规行为、经纪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情况计入档案,与经纪机构网签管理挂钩,违规行为实行暂停网签动态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举一反三,全面摸排整改。针对上述措施,各企业和机构务必认真贯彻落实,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并针对各自实际情况,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迅速整改。
(二)严肃查处,切实规范行为。各县市区(园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上述近期摸排发现的重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针对其他违规行为要主动梳理,严肃查处。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视情况予以约谈、书面通报、信用扣分、暂停网签、立案查处、媒体曝光等,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