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上级人社部门紧急通知,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取自愿选择职保或居保、逐年缴费(养老保险补偿费报销)、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进行社保安置。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确认其缴费年限。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
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即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不再按40%执行。
具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为准。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