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江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促进交通疏堵保畅和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江油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方案》(江府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区域划分。
1.一类区域: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区,即新华路以东、诗城路以南、滨江西路以西、太平路以北的合围区域,以上道路均含。
2.二类区域:涪江以西,一类区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3.三类区域: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建成区。
(二)收费时段划分。
日间:8:00(含)——20:00,其余时段免收费。
(三)收费标准。
1.一类区域:起价3元/泊位/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首小时后每1小时1元。
2.二类区域:起价2元/泊位/小时,首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3.三类区域:2元/泊位/次。
机动车临时停放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服务费。建制镇(乡)临时占道停车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城区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时段划分。
1.日间:8:00(含)—20:00。
2.夜间:20:00(含)—8:00。
(二)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1)日间:3元/泊位/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下同),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
(2)夜间:2元/泊位/4小时,4小时以后每2小时加收1元,夜间总收费不超过6元。
2.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日间:2元/泊位/2小时,2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
(2)夜间:2元/泊位/4小时,4小时以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夜间总收费不超过5元。
建制镇(乡)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城区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三、免收费规定
(一)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及制式行政执法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卫车、殡葬服务车等车辆;
(四)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
(五)残疾人专用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优惠措施
具有新能源号牌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暂按应付总额的40%(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实行优惠,优惠额度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具有新能源号牌的汽车在设置有充电桩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时,不再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收费管理
(一)江油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差别化收费区域范围之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开展收费管理,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执收单位定期公开收费收支信息。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应按规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临时占道停车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收费检查力度,对不按标准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不执行优惠措施的停车场(点),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江油市物价局 江油市公安局关于停车场(点)管理和收费的暂行规定》(江价费〔1997〕38号)、《江油市物价局 江油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江价费〔2009〕8号)同时废止。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网络制图:一类收费大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