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江府通告〔2019〕3号
为确保全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许愿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自行上升的物品。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二、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燃放孔明灯(许愿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和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举报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257215
市公安局——110
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3270937
市城市行政执法局——3313601
市林业局——3251119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