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川环函〔2016〕2248号)规定,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对21个市(州)2017年度空气环境质量进行了考核,并对预下达的激励资金进行了清算,现将资金安排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21个市(州)人民政府。
二、分配办法。省对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二是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三、激励资金考核清算情况。
(一)空气质量激励资金预安排情况。
2017年度空气质量激励资金规模1.5亿元,其中:预安排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激励约束资金1.05亿元,每个市(州)各500万元。同比改善资金0.45亿元,其中,成都市220万元,其余各市(州)214万元。
(二)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任务的市(州)15个,未完成基本目标的市6个,分别是自贡、德阳、绵阳、乐山、宜宾、雅安。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7个,分别是自贡、攀枝花、德阳、乐山、南充、宜宾和雅安。
(三)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清算情况。
按照《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规定,对未完成PM2.5基本目标任务的自贡、德阳、绵阳、乐山、宜宾、雅安市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各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同时等额扣罚地方财政资金,各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自贡、攀枝花、德阳、乐山、南充、宜宾和雅安市,预分配的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各214万元,共计1498万元。以上三项扣收、扣罚资金共计7498万元,统筹用于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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