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买家交付房款后,卖家应该配合办理过户。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卖家因为各种原因拖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家住绵阳梓潼县的谢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无奈之下,她将房屋卖家李某某、赵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2万元。
1. 买房后迟迟未能过户她将卖方告上法庭
2017年8月,原告谢女士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达成协议,李某某、赵某某二人自愿将自己位于许州镇复兴街XX号房屋的产权、许州镇某幼儿园的经营权及幼儿园内的教学设施设备卖给谢女士,总费用为110万元。同时约定,二被告有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不配合,谢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总费用20%的违约金。2017年10月底,谢女士付清了相关费用,可过户手续却迟迟没能办理下来。谢女士认为,产权过户之所以无法正常进行,主要是因为被告李某某拒不配合。2018年7月,谢女士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2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辩称,协议签订后,自己已将账目及房屋过户所需的手续交给了谢女士,自己一直在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存在违约情形。并且认为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适应,就算自己在配合过户中有不积极主动情形,也并没给谢女士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害后果,违约金也应该进行调整。另一被告赵某某则表示,自己一直按约主动积极地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得到法院确认。
2.法院认定存在不配合办理过户行为判决赔偿违约金5万元
那么,本案的主要争议事实,就集中在被告李某某是否存在不配合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为证明李某某存在不配合行为,谢女士提交了自己请求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手机短信、信件、自己电话联系李某某的视频等大量证据,同时进行了当庭陈述。而李某某没有提交反驳谢女士主张的证据材料,仅当庭进行了陈述。对此法院认定:首先,根据李某某的陈述,能认定李某某曾收到谢女士要求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短信、信件,但李某某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收到信件后,曾主动积极地联系过谢女士。其次,再综合谢女士所提交的通话录音和通话视频,能证明李某某在足额收到买卖费用后,确实有不接听谢女士电话的行为,确实有“不再配合”及“反悔协议”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谢女士多次多方式联系李某某,要求其履行配合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的事实成立,足以认定李某某存在不主动积极配合过户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结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背景、目的及内容来看,原、被告自愿按总金额20%确定违约金,初衷也是为了警示和约束签约双方,保障合同顺利履行。所以,作为协议签订者,理应知道该违约条款所应具有的惩罚功能。由于被告李某某不主动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甚至消极应对的行为已构成实质上的违约,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迟迟办理不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必然会影响到原告对所买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原告谢女士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并由李某某支付违约金13万元。
因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后,李某某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原告谢女士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将违约金金额改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