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春节期间全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春节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许愿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自行上升的物品。
二、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燃放孔明灯(许愿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和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全市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各项规定,凡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