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江油市太平镇安丰村农民,小学文化。
2002年、2004年因吸食毒品分别被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二年;2006年、2008年因注射毒品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12月因盗窃被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9月、2014年4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油市中坝街道,住江油市太平镇。2011年5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两人因为臭味相投,早就混在一起。许某某虽然徐娘半老,但还是有几分姿色。刘某某就决定以色诱的方式,让许某某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他则趁机行窃。赃物两人平分。
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许某某故意穿一件低胸毛衣,与刘某某一起窜到江油市中坝街道某小超市内,采用以许某某搔首弄姿、同被害人胡某某商谈购买办席用烟酒吸引其注意力、刘某某趁机盗窃的方式,盗走店内云烟、黄鹤楼(奇景)、宽窄(平安)、红河(V8)共计20包。以上被盗物品被刘某某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共同耗用。同月27日11时许,二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该店盗窃两条中华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698元。案发后,中华香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2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投案。
4月2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的方式,在线审理此案,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