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政策要求,推动降低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负担,现就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电量与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方式、标准与金额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0.5464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3366315电话投诉举报。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