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发改〔2015〕650号
工业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污水处理厂、 用水户: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1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调整和制定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2016年6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6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1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7元/吨,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0元/吨。
2. 2016年12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2.0元/吨,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2.3元/吨。
二、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2016年1月1日起,重点建制镇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他乡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4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6元/吨;
2. 2016年12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要求调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元/吨。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供水企业对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的生活用水,要严格执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吨以内(含5吨)的免费供水;超过5吨的,按其超过部分用水量计价收费的优惠政策。
江油市财政局
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