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
一、 居民生活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
二、 非居民生活用水
(一)行政事业用水
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教科文卫及社会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外国驻川非经营组织办事机构用水。
(二)工业用水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用水。包括冶金、化工、机械、造纸、制革、纺织、印染、医药、电子和其它制造业用水,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用水。
(三)经营服务用水
指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流转和提供商业、金融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用水。
三、 特种行业用水
指各种提供住宿收费经营的单位;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江油市自来水综合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2016.12.1) | ||||||
序号 | 供水类别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收费 | 终端销售价格 | ||
1 | 居民 生活 用水 | 第一级 | 25立方米/户·月以下 | 1.84 | 0.95 | 2.79 |
第二级 | 26-35立方米/户·月 | 2.76 | 0.95 | 3.71 | ||
第三级 | 36立方米/户·月以上 | 3.68 | 0.95 | 4.63 |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33 | 1.40 | 3.73 | ||
3 | 特殊行业用水 | 4.00 | 2.00 | 6.00 | ||
其中:洗车场用水 | 4.95 | 2.30 | 7.25 | |||
4 | 自备水源 | 1.70 |
附: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2016年6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6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1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7元/吨,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2.0元/吨。
2. 2016年12月1日起,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2.0元/吨,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2.3元/吨。
二、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 2016年1月1日起,重点建制镇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他乡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4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6元/吨;
2. 2016年12月1日起,污水处理厂已投入使用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要求调到最低分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