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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修订)2012版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4年9月7日1525作者: 来源: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委办〔2012〕51 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派出党(工)委、管委会(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境内企事业单位:
  《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油市委办公室
江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

江油市引进、培养人才办法(修订)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市境内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奋力推进江油科学发展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引进

  第一条 引进人才范围与条件
  
本规定引进人才是指: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急需且拥有专利、发明,在本市招聘又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江油市属规模工业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户口与住房补贴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可自愿选择来我市定居,既可在工作单位落户,也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挂靠落户;到我市定居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子女,公安部门凭市人社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实行每人每月 500 元住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
  (二)工资与工作补贴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另由市财政实行工作补贴:国内外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每人每月 0.6 万元;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月 0.5 万元;博士学位的专家每人每月 0.3 万元;硕士学位、副高级职称及以下的专家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 0.2 万元;技师和高级技工每人每月 0.1万元。
  用人单位可以对引进人才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市人社部门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
  (三)安家补贴
  落户我市的引进人才,签订六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三年、并考核合格者,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国内外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 15 万元;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8 万元;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专家 5 万元;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及以下的专家和高级技师 3 万元;技师和高级技工2万元。
  享受政府安家补贴的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未达到六年者,全额退还政府安家补贴。
  (四)休假
  到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除执行国家法定节日和公休假外,另享受探亲假:配偶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两次,每次假期为20 天(不含路途);本人未婚,父母在绵阳地区以外者,每年一次,假期为 30 天(不含路途)。第一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船费由用人单位报销;第二次探亲假往返的合理车船费,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报销。
  (五)引进人才配偶工作调动及子女就学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其子女的就学,由市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六)其他
  
引进的人才,受用人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比例限制的,由市人社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批准后予以解决。
  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社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可实行低评高聘。
  引进的人才,属辞职流动人员而无档案材料的,经市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重新建档。
  引进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其完全了结与原用人单位的手续后,由公安、外事等部门帮助办理再出国相关手续。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企业每实施一项国外智力引进项目,市财政按照省级及以上外专局给予资助经费的1:1,再给予配套补贴。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外出招聘人才。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招聘,由市人社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活动所需广告费、场租费等由市财政承担。招聘活动中,与企业达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前来江油考察、面试的,市财政给予交通补贴:省内(除绵阳地区外)300 元/人,西南(除四川省外)500 元/人,其他地区(除西南地区外)1000 元/人。
  第五条 鼓励企业柔性引才。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内外各大工程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方式柔性引才,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服务。
  第六条 鼓励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按引进人才的相应层次,给予中介机构每人 0.5—2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工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大对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将实用型高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市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积极引进高级技师、技师;通过企业自主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
  由政府组织的工业技能人才培训,原则上通过本市职业学校和技校实施,政府承担培训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加大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人才工程”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在培养期内,根据科研项目大小,分别给予 1—10 万元不等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九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培训,到国内大公司、大企业或商务基地等学习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条 鼓励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符合我市紧缺人才培养方向、且完成学业继续留我市工作不低于三年的,市财政对其继续教育费用实行资助:每新培养一名博士资助 3万元;每新培养一名硕士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地级市及以上见习基地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0.5 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设立博士、硕士工作站。
  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招收博士研究人员,并开始实施科研项目后,市财政给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对按规定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的博士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 2 万元经费资助;
  博士研究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我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可申请市财政给予 3 万元补贴。
  企业设立硕士工作站,招收硕士研究人员,并开始实施科研项目后,市财政给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 2 万元;对按规定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的硕士研究人员,市财政给予每人 1 万元经费资助;
  硕士研究人员研究期满出站留我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可申请市财政给予 2 万元补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政府人社部门是承办人才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由政府人社部门牵头承办。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程序
  用人单位向政府人社部门报送人才引进计划,填写《江油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和《江油市引进人才审批表》。政府人社部门对申报情况审核合格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批准后即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考核
  引进人才的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共同负责,以年为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人员,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约定岗位职责者,不再享受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奖励
  支持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江油市优秀专家”“江油市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在企业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经组织人社部门考核后,作为科级领导后备干部使用。
  第十七条 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2010年起,市财政设立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 200 万元,作为人才引进、培养的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幅比例逐年递增,实行专项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制度,接受审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当年结余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管理
  引进、培养人才发展基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经政府批准的引进、培养人才项目,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申报各项补贴费用,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报批手续,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人才引进、培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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