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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集毒资带朋友两次抢劫熟人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6年11月17日168作者: 来源:蜀龙网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瘾君子”陈某龙为了筹集毒资,带领朋友陈某暴力抢劫熟人贺某。陈某的父亲得知后,主动向贺某退赔了损失。陈某龙和陈某得知后再次抢劫了贺某。案发后,陈某龙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多构成诈骗或抢夺。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陈某龙、陈某两次都属于抢劫。

  案情回放:两男子两次抢劫同一熟人

  案发时22岁的陈某龙和18岁的陈某是江油市人。因为吸毒,陈某龙曾被行政拘留。

  2015年3月16日,陈某认为和自己很熟悉的贺某要打自己,要陈某龙出面撑腰。陈某龙邀约李某(另案处理)后,三人来到江油城区贺某等人经营的理发店里,将贺某带至理发店旁边的某小区内,并将贺某围堵在单元楼道口内侧。陈某龙当着陈某、李某的面,采用扇耳光的方式,以查看他人号码为由,强令贺某交出其价值2275元的手机。当日,陈某龙等3人将手机销赃获利1300元。

  陈某父亲当天得知此事后,向贺某退赔了4000元现金。

  3月27日,陈某龙得知贺某收取4000元赔偿款后,将贺某带至一处出租房内,采用语言威胁等方式,以帮陈某父亲要回多赔偿的款项为由,要贺某向自己退款2000元,因贺某无钱,陈某龙将贺某新购买、价值1852.5元的手机拿走。

  案发后,陈某龙、陈某逃逸,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贺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予以谅解。后陈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焦点:是诈骗、抢夺还是抢劫?

  一审过程中,陈某龙的家属代其向贺某退赔现金2000元,贺某对陈某龙予以谅解。陈某龙及其辩护人称其不构成抢劫罪,顶多构成诈骗或抢夺。

  一审认为,陈某龙、陈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陈某龙的犯罪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有劫取他人财物的暴力行为,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认可。陈某虽未动手打被害人,也未实施拿走手机的行为,但在陈某龙实施犯罪行为时未予制止,事后参与销赃,成为抢劫罪的共犯,但所起的作用较小,构成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陈某龙、陈某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龙、陈某不服并提出上诉。陈某龙认为,第一次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暴力程度轻微,从贺某交出手机的心态来看,主要是基于被骗而交出,其行为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二次没有对贺某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或胁迫,只是直接拿走手机,应当定性为抢夺罪。

  陈某认为,他没有邀约或与陈某龙共谋非法取得贺某手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陈某龙第二次取得贺某的手机,他事后才知晓;虽与陈某龙一起卖掉贺某的手机,但完全是陈某龙的安排,不等于共同抢劫,不构成犯罪。

  心理强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陈某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龙等三人强行将贺某带至单元楼道口,陈某龙对贺某实施殴打,其行为对贺某已产生心理强制,贺某系被迫交出手机,陈某龙取得手机后当日即将手机销赃,并将赃款耗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在第二起犯罪中,陈某龙虽未对贺某人身直接实施暴力,但其对贺某实施语言威胁,使贺某对其强行取得手机的行为不敢反抗,陈某龙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构成抢劫犯罪。

  对陈某所持的不构成犯罪,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参加事后销赃的行为不属于定罪要件,认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某的上诉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2016年4月1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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