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曾某某途经三台县城某小区外人行道时,被该小区外墙掉落的瓷砖砸中头部受伤,共产生医疗等费用8200多元。因该小区物管公司拒绝赔偿,曾某某将其诉至三台法院。
此案经三台县法院一审,绵阳中院再审,近日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上诉。
案由:小区外墙瓷砖掉落伤路人
2016年9月30日下午6时许,退休职工曾某某经过三台县城某小区二栋三单元外人行道时,被小区外墙突然掉落的瓷砖砸中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
案发后,因某小区二栋三单元所有住户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曾某某将该小区物管公司诉至三台法院。曾某某认为,她是被该小区外墙掉落的瓷砖砸伤的,物管公司承担了对该小区的管理责任,理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营养费、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7480元。
物管:外墙系业主所有物管无责
小区物管公司方回应称,曾某某确实是因小区二栋三单元的外墙瓷砖掉落受伤,该外墙系该单元12户居民共有,12户居民是外墙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物管公司的工作不含人身、财产保管责任,物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2户居民才应该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2014年12月与物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物管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主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养护和管理。
判决:物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管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物管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管公司对外墙面负有养护和管理职责。物管公司怠于履行相应养护和管理义务,且不能证明自己对外墙面瓷砖脱落无过错,应对外墙面瓷砖脱落给曾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曾某某是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所要求的赔偿住院期间误工费、亲属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支持其请求。一审判决由该物管公司赔偿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三项合计8252元。
一审判决后,物管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遗漏了三单元12户业主,致使外墙所有人、使用人未出庭参加诉讼,物管公司对外墙瓷砖脱落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绵阳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管理责任,物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物管公司未尽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作为物管公司,在维护小区的过程中,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包括外墙砖在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尽到注意、提醒等合理义务。如果发现隐患,应提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修缮,如果物管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存在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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