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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6年4月5日144作者: 来源:绵阳日报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据了解,江油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申请人黄女士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绵阳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4月5日上午,江油市法院执行局一行干警来到该市三合镇江安花园居民小区大门口,张贴一纸关于下达对申请人黄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被申请人罗某(黄女士丈夫)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很快,引起了小区进出居民的驻足围观,大家看后议论纷纷:“家庭暴力有法律制裁了,家庭和睦有法可依了……”

  黄女士今年41岁,2011年9月,经人介绍后与罗某再婚。据黄女士反映,婚后不久,罗某就经常因为琐事与她发生纠纷,看在女儿幼小,黄女士便一直忍气吞声。没想到,她的软弱助长了罗某的嚣张气焰,凌辱、殴打几乎成了家常便饭。她曾多次拨打110求助,并向辖区所在村(居)委会和镇妇联反映情况,但每次都因为“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案”而不了了之。

  得知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实施后,黄女士于今年3月30日向江油市法院递交一纸申请书,申请对她及其女儿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该院受理此案后,结合申请人黄女士在派出所提交的受案登记表以及相关情况,认定被申请人罗某确有殴打黄女士的行为,黄女士与其女儿正面临家暴的威胁,依法应得到保护。

  3月31日,该院依据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殴打、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黄女士及其女儿,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有了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就不再是夫妻间的‘家务案’了!”江油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扬以案说法:当法院依法为申请人黄女士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如果被申请人罗某再对黄女士及其女儿实施殴打、辱骂、骚扰和跟踪,公安机关接警后可第一时间对罗某依法留置,然后移交法院给予司法拘留,再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审判,如涉及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如不服这个民事裁定,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江油市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在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内,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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