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农村闲置土坯房政策
1.实施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一户多宅(指一户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下同)”土坯房,必须依法拆除。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以2018年1月1日户籍为准。
(2)鼓励拆除闲置土坯房。包括未享受政策补助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农村闲置土坯房,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的土坯房。
(3)新房建成后保留的偏房土坯房。
(4)户籍是非农业户口的、户主在城镇或外地定居、但仍在原宅基地上保留的农村土坯房只享受拆除政策,不得享受重建政策。
2.实施方式。乡镇、村、组要积极引导被拆除对象成立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施工队伍统一进行拆除。“一户多宅”拆除后的旧宅基地必须复耕。
3.支持政策。拆除“一户多宅”土坯房,市财政按照不超过1500元/户标准给予乡镇专项补助经费,统筹使用;拆除长期无人居住形成的废弃闲置土坯主居房和户主在城镇或外地定居、但仍在原宅基地上保留的农村唯一土坯主居房,拆除后不再重建的由村社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属,市财政按照不超过2500元/户标准给予乡镇专项补助经费,统筹使用,此后新建农房不再享受建房政策补助;对偏房土坯房拆除,市财政按照不超过1000元/户标准给予乡镇专项补助经费,统筹使用。各乡镇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残值补偿标准。
二、拆旧建新政策
1.实施范围。现居住唯一住房为土坯房的。对土坯房改造对象的认定以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建成入住的方可享受补助政策。
2.支持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的,必须在预脱贫年度9月底前采取新建(购买)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其中:新建农房(含D级危房改造)按每户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对3人以上户(不含3人)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通过合法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非土坯房安全房屋(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双方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或集体闲置房屋解决住房安全的,补助资金参照新建房屋标准进行补助。对无力自主建房,由乡镇、村采取统规统建方式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户,房屋产权归属集体所有。
(2)其他农户拆除农村唯一正在居住土坯房的,可以采取新建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新建补助标准为2万元/户。父母与子女合住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在完成合户及主动放弃宅基地并主动拆除后给予0.75万元/户补助;市财政按照不超过2500元/户标准给予乡镇专项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3)唯一住房土坯主居房为安全房的,拆旧建新补助标准参照(1)、(2)执行;土坯主居房采取翻新、修缮、加固措施的补助标准为1.1万元/户(必须达到外墙硬化,客厅、主居室、厕所、厨房室内地坪和内墙硬化,屋面不渗漏,房屋卫生整洁并经乡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4)对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土坯房户主可以自愿选择一种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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