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在某医院分娩时,出现难产。在此过程中,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多种原因下导致婴儿脑瘫。近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新生儿脑瘫的次要原因,判决医院担责30%,赔偿新生儿家属54万余元。
孕妇难产:婴儿被确诊为脑瘫
2011年的一天,罗某的妻子周某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难产,婴儿也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右锁骨骨折的情况,罗某为自己的孩子取名为小强(化名)。罗某发现直到第二天下午婴儿也只解了一次小便,并且未排大便,精神也比较差,经医院诊断小强为肺炎、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等多项症状,并被医院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当天小强就被转入了江油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过22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
2016年11月,罗某的父亲委托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强的疾病进行法医学鉴定。2017年7月,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小强的右锁骨骨折不构成伤残,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属于一级。平武县某医院应对小强右锁骨骨折负全部责任,参与度为100%。该医院诊治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小强的目前颅脑伤残与该医院诊治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诊治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小强目前颅脑伤残次要因素,参与度以30%认定为宜。小强的母亲肩难产和本身的新生儿疾病和医疗过程是导致目前颅脑伤残的主要因素,参与度以70%认定为宜。
2017年8月,罗某带着小强到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瘫、四肢椎体智力缺陷。
自2017年7月拿到小强的法医学鉴定结果后,罗某先后多次与平武某医院进行协商,但均未果。2018年4月,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平武某医院对小强的处理存在过错,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5%-35%。
2018年6月,罗某将平武某医院告上了法庭。希望判决该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43万余元。今年8月,平武法院民庭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是符合医疗规程的,在损害中不存在过错;罗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中护理费、生活依赖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以及部分医疗费用,计算的标准偏高。对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或相关鉴定结论作为支撑。
医院担责30%赔偿54万余元
法院认为,关于该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该医院系二级甲等医院,设有专门的妇产科,其诊疗医生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在周某分娩过程中,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但在周某分娩中出现了肩难产,并诊断出新生儿肺炎、低血糖等病状时,医疗特异性因素就在此时得到体现,就应考虑到患者因自身差异、发病时表现症状而赋予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处置措施不当,则可能构成误诊,造成损害后果。在两次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均认定该医院有过错,如分娩过程中的医疗操作不当和对低血糖的处置中用量欠缺等,这些均说明该医院在诊治过程有失误,存在过错。
该诊治行为与小强目前颅脑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小强与该医院责任如何分担?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因果关系的确定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不同,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如何确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通过过错参与度来确定。综合两次司法鉴定结论,该院酌定该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周某肩难产与本身的新生儿疾病是导致目前颅脑伤残的主要因素,其过错参与度为70%,被告的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原告要求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平武法院判决平武县某医院限期向罗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4万余元,减去已给付的5000元,下余5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平武某医院在限期内已将该款项全数支付法院账户,现正为罗某办理支款中。
孕妇难产致婴儿脑瘫 一医院因过错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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