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和《江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的通告》(江府通告〔2018〕20号)相关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泔水喂猪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集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统一由江油市光红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宾馆、饭店、餐馆、酒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市食药工质局的要求,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猪肉制品。未按规定执行的,由食药工质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2018年9月13日)第四条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对“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予以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泔水饲喂的生猪一经发现立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据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和江府通告〔2018〕20号精神,各派出所对辖区生猪养殖场、养殖户和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餐厨废弃物(泔水)的处理环节进行全面摸排,掌握重点线索,凡有违法行为符合受案条件的,由治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违法情节后果较轻,本人认错态度好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具结悔过;违法情节后果一般,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个人和企业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及产品,违者一律由市农牧、城管、交通、食药工质等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没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禁个人和企业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检验证明、检疫检验标志及生猪耳标,违者一律由市农牧局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