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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23年2月28日53作者: 来源: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江油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建立灵活、高效的临时救助机制,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根据(国发〔2014〕4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充分体现其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及衔接性的特点,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疫情、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未参保的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受疫情影响暂时未就业、基本生活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陷入临时困境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或者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其他救助对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凡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及外来人员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家庭和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章 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一)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原则上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临时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因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对低保、特困人员、脱贫人口监测户等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

(三)对于重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救助额,必要时启动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非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月标准。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标准;我市外来居住、就业的家庭和个人等其他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低保月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通过绵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居住未满一年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就业满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条件以外的(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第八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承诺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市民政局核对机构或第三方社会组织,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救助金额2000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第十二条 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决定。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对个人或家庭符合救助条件,救助资金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资金在2000至10000元以内(不含10000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在10000元至20000以内(不含20000)的,由市民政局作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救助资金在20000元至30000以内(不含30000)的,由市民政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作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对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救助金额30000元以上的,由市民政局提请江油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 

第十七条 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市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

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通过绵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发放,急难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事后补齐审批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资金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并拨付给各乡镇(街道);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当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救助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工作的特点,准确理解处理好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综合效应,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规范临时救助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江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报绵阳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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