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强奸罪一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侦查机关以谢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该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谢某某的行为已达到强奸罪的构罪标准,通过科室讨论,遂以谢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小孩单纯善良、防范意识弱等特点,让年仅7岁的被害人邹某某带路寻找厕所,后在厕所内对毫无反抗能力的邹某某实施了猥亵。通过审查全案证据,承办人发现被害人存在阴道粘膜充血、处女膜缘左侧少许挫伤的伤情。由于幼女身体发育尚处于不成熟状态,认知能力、辨认能力及身体承受能力均有限,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在认定奸淫幼女时,只要双方发生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犯罪既遂。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谢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非猥亵儿童罪。庭审中,公诉人对谢某某此种恶劣的行径进行了严厉斥责,谢某某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面前也再无辩解余地,最终认罪悔罪。
本案的精准定性,不仅让原本刑期在三年左右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更是尊重客观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充分体现。同时,本案也反映出儿童的安全防范教育欠缺,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共同守护我们“最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