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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21)3号(1)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21年10月2日280作者: 来源: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绵医保规〔2021〕3 号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3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9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工作。县市区(园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市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规范全市职工医保费征收工作流程,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本地职工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归口本级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的职工医保业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属地参保。职工医保按属地参保。市直属和中央、省驻绵阳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本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关系归属地原则上与养老保险关系归属地一致。

第四条 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参保登记包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用人单位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书;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批注的文件;
(四)办理单位注销登记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单位)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或注销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单位在职职工参保登记。在职职工参保登记含参保人员增加、减少、暂停、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用人单位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六)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七条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结: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第八条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参保职工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时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即时办结: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三)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电话号码新增和更改。通过四川医保 APP或医保网上大厅等途径办理,也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基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二)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四)职工医保费按政策计算的利息;
(五)职工医保费按政策计算的滞纳金;
(六)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
(七)依法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征缴基数和比例。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单位职工本人年均工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率为企业职工医保6%、生育保险0.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6%、生育保险0.4%。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核定基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以伤残津贴为缴费核定基数,如伤残津贴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核定基数。上述工资或伤残津贴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核定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核定基数。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确定。

第十二条 征缴计划下达。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征缴计划进行核定,每月10日前制定并下达当月基金征缴计划。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根据医保经办机构下达的征缴计划,于每月25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申报缴纳当月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权益记录时间为办理缴费手续之日。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一次性缴纳全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选择按月缴纳。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首次申报参保人员和工资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应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未及时申报的暂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医保网上大厅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医保经办机构应如实记录职工实际工资。

第十六条 趸缴缴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基本养老保险机构办理退休资格认证后,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240个月)的(不包含从未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下列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趸缴缴费。参保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趸缴金额和缴费日期,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申报缴纳。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资料。

第十七条 特殊缴费。在职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和中断参保后续保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在本市办理缴费之日起,满6 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计入。

第十八条 医保退费。参保单位或个人当年重复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持《绵阳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退款审核表》(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申请。经审核后由医保基金专户退还多缴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不予退还;已享受统筹支付的,可退还对应统筹支付月份次月及之后的统筹部分。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四章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一)参保人员申请转入我市职工医保关系的,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二)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三)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无法接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可划转参保人员提供的本人有效银行账户;
(五)在本市参保且使用同一账号的,可不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六)自上个连续参加12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待遇终结后3个月内,未及时办理转移续接手续的:连续缴费的,自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后医保待遇无缝衔接;未连续缴费的,办理转移续接手续后自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第二十条 出具参保凭证。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凭证》。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即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无法转移的情形。已办理医保退休人员或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得转移和中断医疗保险关系。

第五章 医疗保险退休

第二十二条 医保退休待遇执行时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后次月起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执行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办理趸缴手续但当月未及时缴费的,次月及以后应重新办理趸缴手续,在此期间按在职人员缴费并执行在职医保待遇。停止缴费的按欠费、参保中断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办理完结起,基本养老金未确定的,暂停个人账户上账。基本养老金确定后补计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为待遇等待期内的,自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从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后,次月计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职职工医保退休办理。在职职工达到身份证所载退休年龄的次月,除按规定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用外,其他职工经单位申报后暂停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用人单位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并提交养老保险《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记录的职工退休时间,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记录的退休时间与身份证年龄一致或在身份证年龄之前的: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240个月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40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一次性趸缴补足职工医保费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也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累计达到240个月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二)《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记录的退休时间在身份证年龄之后的:从身份证年龄之后的次月继续按照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直至达到《通知书》记录的退休时间,再按本条第(一)款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三)在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为已参保中断的,自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6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从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当月计入。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已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
(一)在职工医保待遇执行期内,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240个月的,办理医保退休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超过24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退还当年办理医保退休次月多缴统筹部分的在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在职工医保待遇执行期内,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40个月的:在申请当月一次性趸缴补足职工医保费的,办理医保退休的次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也可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累计达到240个月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三)职工医保处于中断状态,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超过240个月的,办理医保退休当月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四)职工医保处于中断状态,申请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月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240个月的:在申请当月一次性趸缴补足职工医保费的,办理趸缴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执行医保退休待遇;也可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计算6个月待遇等待期)直至累计达到240个月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执行医保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一)市内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剔除中断时间累加计算。
(二)市外缴费年限可与市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但在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市内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市外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三)自愿放弃医保关系的,自愿放弃前的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计。
(四)跨统筹区域转出后再转回本市的缴费年限按统筹区域外年限对待。
(五)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其在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时,必须在我市有职工医保缴费记录,同时向本人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现役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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