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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明案的死刑复核过程说明了什么?

[江油李白故里网] 日期:2016年10月27日7368作者: 来源:民主与法制放大字体正常缩小关闭

  此案既然发生在1994年,为什么对李代明的审理会拖了20年之久呢?根据青川县公安局作出的承办说明,由于承办人一直在外办案,没有在刑事案件立案呈批表加盖刑警队和公安局的公章,因此该案直到2001年才将两名金坑的工人捉拿归案,仅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便草草了事。此前从未抓捕任何一人,部分涉案人员甚至回到家中继续生活,也从未有警方上门抓捕。直至2011年11月7日,因有受害人举报,青川县公安局才下达立案决定书。

  立案伊始,李代明就主动投案自首。随后,其金矿同事朱明文等人也因为李代明的投案而主动到青川县公安局自首。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认定李代明的自首情节,并认为:“被告人李代明虽是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拒不承认所犯罪行,其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李代明称,他并没有参与17日的聚众斗殴事件,在事发前一日,李代明与元坪子金坑的股东余某某、廖某某及数名员工离开金坑外出治伤并购买生产工具,而且在17日事发当天,李代明等人中午还在饭馆吃了午饭,当他们下午闻讯赶到案发现场时,斗殴已经结束。这一事实也得到判决书的认可。

  当时在四川山区,没有寻呼机、大哥大,也没有证据证明李代明离开后还持续安排了向金坑传达指示的信使,即自李代明案发前一天离开后,客观上应该没有可能作出参与械斗的安排。因此,唯一将犯罪结果与李代明的行为建立联系的,就只有14日晚上所谓的“共谋”。一、二审判决书称李代明“为达到报复的目的,组织被告人朱明文、周录贵、辛大春、左建平、余玉良、廖天成、张顺平、杨富国、代乐兵等人共谋,安排组织人员、准备斗殴工具,谋划在元坪子伏击李洪等人”。因此,李代明“是犯意的制造者、是组织策划的核心人物。1994年10月17日斗殴发生时,其虽未在现场,但整个犯罪活动是按照其授意、组织、策划实施的,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应对全案承担责任”。

  李代明及其家属对此不服,也不认可法院所认定14日的“共谋”情节,因此在2016年6月,正式委托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李代明故意杀人一案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
  深入实地调查 发现大量疑点
  由于事发年代久远,为了充分了解当年案发情形,勘察案发现场的地形,明确三个金坑的距离和方位,在进行初步阅卷工作后,2016年8月中旬,办案律师连同家属一起驱车前往案发地点青川县姚渡乡进行实地勘察。从高速下来之后便进入了崎岖的山路,几乎每20米就是一个转弯,路上全是碎石,如果是雨天无法进来,很可能有山石坠落。原以为能够勘察当年的案发现场,结果经过当地村民介绍才知道当年的道路早已被江水淹没,不复存在。这为还原当年斗殴的案发现场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为了不放过发现任何证据的可能性,律师们驱车从白龙江的上游往下游方向走,沿路不断向当地乡亲打听、不停对地形进行勘察定位,他们发现:按照当年的路线,从小关子走到大坪需要一个半小时,从大坪走到元坪子需要半个小时,从元坪子走到吊桥至少需要一个半小时,走到白水还需要两个多小时。换句话讲,判决书认定的“参与14日晚上共谋的主要人员”在五点从元坪子出发追赶李洪至白水街后回到“共谋”地点,至少已经是夜里十点钟,而卷宗中提及14日晚“共谋”的时间大部分在大概七八点钟,在这个时间参与“共谋”的主要人员不可能回到元坪子。

  随后,结合现场勘察带回来的第一手资料,律师们发现一、二审法院在判决引用证据的时候忽视了两点:第一,许多被告人在笔录以及庭审中均提及在案发的前一日即李代明去看病之后,曾有警察向金坑的人员报信称李洪要组织人员准备来武装械斗,并让金坑的人员做好防范。而从此刻开始,金坑进入紧急状态,开会并组织人员望风警戒、准备木棒、炸药包等工具。第二,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发生过变化,后来均否认14日晚有会议,否认李代明在当晚作出指示,甚至有些被告人还宣称自己是由于挨饿、不识字等原因在无法知道笔录内容的情况下无奈签字。而这上述两点正好与勘察发现的情况在逻辑上可以周圆,即14日晚上是否有时间进行共谋因此存疑,而在案发前一日又出现警察报信的突发情况,金坑人员才开始准备工具防范李洪的到来。鉴于被告人在庭审时全面翻供,且所有的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办案律师们随即召开研讨会,将这些发现整理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并决定再次深入青川,向证人核实当年的情况。

  2016年9月5日,办案律师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表达了律师们希望到案发地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证人证言的工作计划,但律师们担心此案死刑复核的截止时间快到了,来不及再去调查。承办法官非常善解人意,向律师们表示,在时间上肯定没有问题,让律师们尽管安排,如果有什么意见或者想法,欢迎随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有了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承诺和鼓舞,9月下旬,李恩慈、李逊等五名律师动身入川进行调查,此次调查取证中,律师们的工作遇到了很多问题:由于年代久远,许多证人的联系方式已经失效,根本找不到证人;有的证人担心自己说出真实的情况,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刻意隐瞒某些事实;还有的证人因没有联系电话,律师只能在证人家门口等候,有一次遭遇下雨无处避雨;律师没有检察官的公权力,在与证人进行沟通对话之后,却无法让证人在笔录上签字,使取证的效果大打折扣。

  取证过程虽十分不易,但证人们在与律师的谈话中均否认了曾经的证言,否认了14日晚上的会议,有的证人甚至称当时根本不认识李代明,更不可能指认;有的证人当时工作的地点距离李代明休息的工棚有200米远,却能在警方制作的笔录中清晰地介绍会议内容及每个人的发言情况,仿佛当时就在会议现场就坐。这些都充分说明,李代明案不仅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疑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应该重新审视。

  此外,办案律师们还发现,二审裁定出现了两处严重的程序性错误:第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廖某某一审没有辩护律师,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为其指派辩护律师,但是二审裁定却认为“本案并没有因为没有指派廖某某辩护律师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二审期间为廖某某指定了辩护人”,而据了解,廖某某二审辩护律师是在距离开庭前几天才收到指派通知书,而案卷材料则多达47卷,且许多卷宗还是手写的,根本无法在几天时间内为廖某某作出有效辩护,实质上剥夺了廖某某应有的辩护权;第二,二审裁定除维持三名被告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死缓判决以外,还作出核准上述三人死缓的裁定。即该份裁定书将死缓应有的三重程序一审、二审、死缓复核,硬生生变成了两重程序,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程序。
  死刑复核,律师大有作为
  2016年9月26日,办案律师在四川省广元市看守所第二次会见了李代明,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再次向李代明核实1994年事发前后发生的每一个细节。

  大禹所办案律师们认为,李代明案件的难点,首先是案件当事人众多,对一个情节的描述可能有数十名参与人和见证人,每个人又有多次甚至十余次的陈述,因而,在卷宗中仅一个情节就可能会出现上百次的频率,而案件又是由一系列的情节累加而成,因此,律师要想理清案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验技能。其次,案件发生在20多年前,由于时间久远,许多重要线索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消逝,再加上缺少信息资源,律师开展调查受到很大限制。但经过律师们的艰苦努力,通过在案卷中发现蛛丝马迹的线索,通过克服重重艰难险阻的实地调查,还是调取了大量的新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参考。

  针对李代明案件,张燕生对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她认为,死刑复核是挽救生命的最后防线,当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被复核人便进入生命的倒计时,法官责任重大。对参与死刑复核的律师而言,责任同样重大。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要求也非常高。律师能够在死刑复核阶段发现问题、有理有据提出问题,将会帮助法官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冤错案件。

  2016年10月12日,李代明案代理律师团队与承办法官再次沟通了从四川案发地调查挖掘出的新的证据情况,承办法官对这些新证据非常感兴趣,希望律师们能将该案件做得细致一点、再细致一点,如果有什么新的材料可以随时向其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谦和有礼的接待会见,都给办案律师们莫大的鼓舞,让他们感到案件从茫茫夜幕中开始显露出一点光明!不论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参与办案的律师们都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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